关于加强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筛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4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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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康复办函〔2015〕27号
关于加强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
筛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省康复研究中心、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自2012年我省组织实施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以来,已为全省370多名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度极重度聋儿免费植入电子人工耳蜗并提供了规范化的康复训练服务,有效地改善了聋儿的生活质量,得到社会广泛好评。
为确保国家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项目筛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各项目筛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山西省实施国家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办法》(晋残联[2012] 61号)和省残联、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残联[2012]180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残联[2012]46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完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认真开展项目工作。
二、规范筛查工作流程
从2015年9月20日起,正式启用《山西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筛查工作流程单》(以下简称《流程单》)。各项目筛查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负责核对、填写《筛查工作流程单》相关内容,确保筛查评估对象信息准确无误:
(一)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在对申请项目救助的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开展家长项目培训前,要准确填写《筛查工作流程表》中的“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栏内容,在规定处粘贴救助对象2吋彩照1张,并加盖单位(或科室)齐缝章,在流程单背面粘贴救助对象户口簿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筛查机构凭《筛查工作流程单》安排对申请项目的救助对象进行筛查。
(二)坚持“谁筛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筛查单位对救助对象进行初筛时,要引导聋儿家长(或监护人)首先到单位项目工作组办理筛查评估手续。参与项目筛查评估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特别注意救助对象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以及《筛查工作流程表》上粘贴的救助对象照片与拟筛查对象本人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进行各子项目评估。评估结束后,由各筛查单位项目工作组根据各子项目评估结果报告,对本单位承担的评估项目作出综合的筛查评估结论,填入《筛查工作流程单》内,并由项目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项目筛查的,在对应筛查结果栏内“√”;未通过项目筛查的,在对应栏目内注明不达标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综合各定点筛查机构的筛查评估结果,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办法和筛查标准作出初筛结论,填入《筛查工作流程单》对应栏目内,连同《项目申请表》报省项目办进行审核、公示。
(四)为确保手术安全有效,按照“谁筛查、谁手术”、“谁审核、谁手术”的原则,指导家长选择好定点手术医院。救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要按通知时间,及时到所选定的医院接受项目初筛中的影像学筛查评估。专家审核、复筛与手术原则上由承担初筛影像学评估的医院负责。定点手术医院在术前要认真核对《流程单》,术后由手术医生在《流程单》对应栏目内签字确认,连同手术相关档案资料报回省项目办公室。
(五)救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对初筛或专家审核、复筛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申请,由省项目办公室从省项目专家组中另行安排专家进行会诊确认。
三、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为确保救助项目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康复救助效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参与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因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加强责任追究。省项目办将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生问题严重的单位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项目定点机构资格。
附件:山西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筛查工作流程单
山西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15年9月20日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