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yb体育官方

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0/20 1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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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省有各类残疾人215.7万,其中持证残疾人近90万。“十二五”期间,通过制定完善残疾人康复政策,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残疾人康复服务状况显著改善,40多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特别是四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机构发展迅速,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队伍近5000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显著提升。
  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是贫困残疾人脱贫奔小康的前提,“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但目前我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仍面临着工作基础薄弱,保障制度不全面,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残疾人尤其是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仍未得到普遍满足。
  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印发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山西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发展规划》(晋政发〔2016〕68号),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脱贫攻坚等专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目标列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逐年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出台本地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政策。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残联、卫生计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边界和责任清单。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采取措施,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精准康复,完善保障政策
  依据《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按照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要求,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工作责任。重点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专项服务和各类残疾人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建立完善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及康复安置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代缴或补贴,做好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帮扶工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有条件的地方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逐步形成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服务,将社区医疗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康复咨询、评估、转介、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助适配及使用指导等服务。
  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基础上,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范畴,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对全省建档立卡和10个深度贫困县的持证残疾人给予重点帮扶。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
  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康复服务。鼓励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动员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健全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室规范化建设,支持二级综合医院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完善精神病、耳病、眼病医疗服务体系,每个设区市辖区内至少建一所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县(市、区)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至少设精神科门诊),培育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精神、视力、听力康复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预防及相关健康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机构的康复设施,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健全残疾人专门康复服务机构。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及相关要求,加强省、市、县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各市要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健康良性发展,开展康复咨询、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评估、转介、社区康复指导、成年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及适配等服务。
  充分发挥社区康复协调员、社会服务组织、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亲友和志愿者的作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评估和转介服务,有条件的可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日间照料、家庭康复指导等服务。
  合理界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的功能定位,健全分级负责、双向转介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开展管理、服务、技术等合作。建立专业康复机构对社区、家庭康复服务指导支持的机制。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专业化水平
  建立全省残疾人康复人才数据库,实施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做好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骨干培养。康复专项救助项目定点机构在岗专业人员全部完成基础轮训并取得上岗培训结业证书。
  做好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提升残疾人康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完善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改进职称评审工作。
  发挥残疾人康复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推广和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规范和标准,编制普及性康复培训教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专业证书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学科和康复专业学历教育,培养康复学科骨干。加强对医疗卫生、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普遍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加强康复服务及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数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的准确录入、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完善残疾预防重点干预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推动建立残疾筛查、诊断、随报、评估、康复一体化的残疾监测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应用“互联网 ”技术,搭建网上康复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及其亲属提供康复知识宣传、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服务。
  (五)加强残疾预防,实施重点干预
  制定和实施《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落实国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建立、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残疾预防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落实残疾预防工作任务。做好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检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残疾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加大残疾预防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
  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干预项目,做好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疑似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扎实抓好孝义市、长治城区和河津市的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残疾筛查、评定、报告和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宣传节点,针对遗传、疾病、环境、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加强残疾预防科普宣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和能力。
  四、经费保障
  (一)中央和省级经费
  用于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补贴;用于残疾人康复及残疾预防专业人才培养、残疾预防重点干预、社区康复、宣传教育等。
  (二)市、县级财政经费
  根据本地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为完成本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绩效目标提供经费,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接受康复专项救助的残疾儿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并对其家庭给予适当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
  五、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全面评估。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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