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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1/11/24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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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1〕8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残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经信委  省文化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省扶贫办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体系不完备、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我省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对各类贫困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将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中,要优先给予保障。对于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改造和补助范围。继续实施国家“阳光安居工程”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全面实现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实现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研究制订工伤康复规划,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建立1—2个工伤康复示范基地,逐步增加工伤康复项目。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当地政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其他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资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残疾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扩大残疾人医疗救助面和医保报销范围。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自2011年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加快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大力资助和扶持残疾人居家托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将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办实事项目。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卫生费、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固定电话月租费。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先,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和导盲犬应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风景区,免收门票费;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先开放。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等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工作,省、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切实将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应就近就地入学,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合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建有特殊教育学校,设区的市要建设综合特殊教育学校,并逐步设置职业高中教育内容,省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工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适度扩大招生规模.根据需要,创造条件在其他师范类高校中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为我省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教师资源。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
    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增强服务能力,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逐步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体系中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移民扶贫、教育扶贫、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扶贫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和带动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大力开展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各种培训要优先覆盖残疾人。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支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逐步建设山西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
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加大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无障碍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监督、检查和管理机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加快中心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公共交通无障碍设备,公共交通营运线路上要配备一定比例数量的无障碍车辆,公共站台实现无障碍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培养优秀残疾人文学艺术人才,扶持残疾人文学艺术创作,打造残疾人特殊艺术精品。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基地的建设,培养特艺人才,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社会文化生活。
    继续开展“文化体育进社区”工作,争取更多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书目列入“农家书屋”工程。开展形式多样、残健融合、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要开设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县级以上要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体育比赛,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管理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机制,建立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解除其后顾之忧。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我省普法规划。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骨干服务设施,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十二五”开始,将“两个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要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山西省实施〈无障碍建设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在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两项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的,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改善办学条件。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落实残疾人工作者特殊津补贴的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各级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对上述相关业务的支持与配合。
    县、乡、村三级残疾人组织应达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作用发挥明显”的总要求。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明确资金落实渠道,形成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的有效机制,确保各级干部队伍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人员待遇和误工补贴。
    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市、县(市、区)残联要加强乡、村两级专、兼职残疾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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