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2/6/12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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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残联[2012]79号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了《山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山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 景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持续改善,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特别扶助和专项补贴等福利制度得到有益探索和实践。由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刚刚起步,残疾人普遍生活困难、社会救助水平低、覆盖面窄,特殊需求难以有效保障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残疾人参保率低、参保续保困难的问题依然突出,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福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十二五”期间,正值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和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阶段,也是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发展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为做好“十二五”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提高救助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将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中,要优先给予保障。对于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改造和补助范围。继续实施国家“阳光安居工程”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全面实现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实现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研究制订工伤康复规划,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建立1—2个工伤康复示范基地,逐步增加工伤康复项目。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当地政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其他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资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残疾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扩大残疾人医疗救助面和医保报销范围。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自2011年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对残疾人参加补充商业保险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加快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大力资助和扶持残疾人居家托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将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办实事项目。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卫生费、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固定电话月租费。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先,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和导盲犬应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风景区,免收门票费;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先开放。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作用,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对各类贫困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四、检查及总结
(一)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二)省政府残工委每年对各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督导。各市对辖区内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每年都要进行专项检查。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指标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地按照统一指标项和时限、质量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来源:省残联教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