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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6/21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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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残联〔2014〕88号

各市残联、省直定点康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使更多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今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定点机构及指标分配
  今年组织实施的康复救助项目包括: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和国家“十二五”康复专项救助项目,同时由省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和省财政专项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计划对53126名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经各市和省直定点机构申报,根据各市持证残疾人数量,同时考虑当地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将各项目救助指标及救助对象编号下达给你们。
  (一)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共对2366名0-6岁残疾儿童给予康复救助。其中:
  1.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将对143名聋儿免费植入电子人工耳蜗并提供手术费和康复训练费救助,全部实行《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网上申请,按照晋残联[2012]180号和晋残联[2014]46号文件执行。
  2.对16岁以下(1998年1月以后出生)的170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形手术并适配矫形器、实施康复训练项目由省康复研究中心承担实施,救助对象编号为gztjz2014001-gztjz2014170。
  3.对年龄不超过6周岁(2008年1月以后出生)的120名贫困聋儿助听器及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和各市考核评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编号为gleyx2014001-gleyx2014120。其中:贫困聋儿助听器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由各市所属定点验配机构进行验配,尚无定点验配机构的忻州、晋中、吕梁3市的救助对象由省康复研究中心进行验配;朔州市的救助对象由大同市聋儿康复教育中心进行验配。
  4.对年龄不超过7岁(2008年1月以后出生)的200名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由省康复研究中心、省脑瘫康复医院和各市考核评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编号为gntxl2014001-gntxl2014200。
  5.对3-6岁(2008年1月—2011年12月之间出生)的32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由省康复研究中心、省脑瘫康复医院和各市考核评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编号为ggdzxl2014001-ggdzxl2014320。
  以上3、4、5项具体指标分配及救助对象编号见附件1。
  6.对0-6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共对1413名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或辅助器具,其中:对120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对1293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产品由省残联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具体指标分配及救助对象编号见附件2。
  以上项目严格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方案》(晋残联[2012]61号)文件执行。
  (二)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共对12760名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其中:
  1.对0-6岁(2008年1月以后出生)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救助,由省康复研究中心、省脑瘫康复医院和各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指标分配及救助对象编号另行下达。
  2.对5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给予救助,其中:采取“医疗救助卡”的方式,对448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及药品补贴,平均每人补贴500元;对52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3,项目实施按省残联和省卫生厅制定的《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3]129号)文件执行。
  3.对260名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每人适配1台助听器,助听器产品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统一招标采购,由各市所属定点验配机构进行验配,尚无定点验配机构的市的救助对象由省康复研究中心进行验配。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4,项目实施按晋康复办[2013]12号文件执行。
  4.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共对7500名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其中:对6000名低视力患者适配助视器,对300名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对600名肢体残疾人适配矫形器,对120名肢体残疾人装配大腿假肢,对120名肢体残疾人装配小腿假肢,对160名肢体残疾人装配膝离段或髋离段假肢,对200名肢体残疾人装配装饰性或功能性上肢假肢。具体项目由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牵头组织,各市残联确定的定点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5,项目实施按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实施国家“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各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办法》(晋残联[2013]135号)文件执行。
  (三)中央财政“十二五”专项康复经费,共对6000名盲人适配盲人用品,并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6,项目实施按晋康复办函[2013]101号执行。
  (四)省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共对3万名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其中:
  1.对0-6岁(2008年1月以后出生)的300名贫困聋儿语言训练康复救助项目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和各市考核评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编号为leyx2014001-leyx2014300。项目指标分配及救助对象编号见附件7-1,具体组织实施按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0-6岁聋儿语训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89号)文件执行。
  2.对0-6岁(2008年1月以后出生)的200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由省康复研究中心、省脑瘫康复医院和各市考核评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编号为ntxl2014001-ntxl2014200。项目指标分配及救助对象编号见附件7-1,具体组织实施按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0-6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90号)文件执行。
  3.对200名以就业、就学年龄段为主的肢体残疾人装配小腿假肢救助项目,由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7个市由本市假肢装配站负责适配,其他市由省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适配,救助对象编号为jzzp2014001-jzzp2014200。项目指标分配及救助对象编号见附件7-1,具体组织实施按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贫困肢体残疾人假肢装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92号)文件执行。
  4.为全省26300名残疾人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由省残联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等省直康复机构和各市、县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7-2,具体组织实施按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92号)文件执行。
  5.为3000名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人工晶体、粘弹剂由省残联负责组织统一招标采购,项目定点医院及具体名额分配由各市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确定。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7-2,具体组织实施按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93号)文件执行。
  (五)省财政“十二五”专项康复经费救助项目,采取“医疗救助卡”的方式,对2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及药品补贴,平均每人补贴500元。项目指标分配见附件3,项目实施按省残联和省卫生厅制定的《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晋残联[2013]129号)文件执行。
  各市在确保以上项目任务如期完成的同时,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康复需求,积极筹集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增加救助人数。各市自筹资金救助的贫困残疾人人数要不低于国家和省项目救助总人数的10%。
  二、项目组织实施
  (一)做好定点机构考核评估及救助指标分配工作。各市残联要依据《山西省实施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机构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晋残联〔2014〕45号)文件精神,对所属申报项目定点机构进行认真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好定点康复机构,及时上报省残联进行备案,并依据各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对救助指标进行分解。省直定点康复机构由省康复办负责进行考核评估。
  (二)严格执行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各市、各康复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规定,制定项目救助工作计划,严格执行项目工作流程,组织筛选、公示、审批和确定救助对象,做好康复安置、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各环节工作,完成康复训练科目、做足康复训练时间,保证康复救助效果。
  特别强调,2013年度已接受国家或省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必须在规定的项目救助期满后才能列入2014年国家或省项目救助,且国家与省救助项目在同一周期内不得重复救助;2011年以来接受过国家贫困聋儿(助听器)及(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和省贫困聋儿助听器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不得再接受2014年“七彩梦行动计划”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在辅助器具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同一救助对象不得接受同品种辅助器具的救助。
  三、项目申请、告知、公示与审批
  (一)严格按照条件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的摸底调查力度,指导各县(市、区)残联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0-6岁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进行项目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确定救助对象。
  (二)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度。各市残联要将拟确定为肢体矫治手术、各类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和国家彩票公益金辅助器具救助项目以及省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高价值辅助器具的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救助对象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后4位用0000代替>、父母<或监护人>姓名<限儿童项目>、所属县区、残疾等级及辅助器具名称<限国家彩金辅助器具项目和省彩金项目高价值辅助器具>、拟救助定点机构等)在市、县残联网站或当地报纸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审批确定为救助对象,并安置到定点机构接受救助。同时,各市残联、各定点机构要切实做好救助项目的家长告知和社会公示工作,要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机构内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将各类康复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条件、救助标准、救助办法、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定点机构等内容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救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公示期结束的,公示内容要在网站长期保留,继续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进度、统计与报告
  (一)实行严格的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残联要于2014年7月20日以前,将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市自筹资金项目<见附件8>、项目定点机构考核评估确定<需要省备案的及时上报备案>、救助指标分解情况报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各市残联、省直各康复定点机构要于每月25日前填写《山西省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进度月报表》(附件9-1、9-2),将本市、本单位上月项目进展情况报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同时,要按各项目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救助典型案例、项目实施信息和活动图片、影像资料等资料要及时上报。
  (二)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各市要将各子项目的救助对象全部审批确定,其中:助听器适配、肢体矫治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和假肢、矫形器装配以及盲人定向行走训练项目救助要全部完成,救助对象《审批表》和《登记表》要全部录入相应数据库;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要全部安置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要全部安排到定点医院接受医疗救助,《项目审批表》要全部录入相应数据库;辅助器具配发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保证项目规范实施的前提下,力争全部配发到位。
  (三)加强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管理。各市、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人、表、库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的管理,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和省各子项目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相应的项目管理数据库。其中: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见),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和中央财政专项康复资金项目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见),省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山西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数据库》(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会同各市残联对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中的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装配项目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省残联康复部负责会同各市残联对国家和省其它救助项目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特别强调,各市自筹资金救助的残疾人相关信息不录入国家和省项目管理数据库;各救助对象的《项目登记表》必须在救助结束后如实填写、录入,不得提前填报;救助对象信息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有空项,联系电话不得少于1个(不得填写机构联系电话、非救助对象本人的电话要注明与救助对象的关系),家庭住址要填写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组(门牌号)。
  五、项目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项目组织领导。为保证项目规范顺利运行,确保残疾人真正受益,省残联成立山西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领导组(附件10),负责全省的项目组织管理,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康复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指导各市、省直各定点机构规范组织实施救助项目。各市、各定点康复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运行,贫困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各市残联、省直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项目资金和物资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用途。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与省残联康复部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回访制度。各市、各项目监管残联要对所审批和安置的救助对象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各定点康复机构的救助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其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回访比例不低于总救助名额的50%;辅助器具配发等其他项目抽查回访比例不低于总救助名额的10%。回访中发现问题要督导定点机构及时整改,确保项目规范运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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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6月16日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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