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09/11/27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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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我市共有8.7万残疾人,涉及26万家庭人口。建市以来,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充分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两宜”城市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努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全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3)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本改善,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每个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代缴,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全覆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检查费优惠10%,住院费酌情优惠。对患大病的残疾人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受的全额报销。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等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贫困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助不低于20%的费用,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5)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发挥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完善配套设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康复资源,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工程,加大救助力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享受康复服务。加强社区残疾人卫生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乡(镇)、村(社区)卫生院(所)、学校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着力解决边远地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各级政府按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年增长15%的目标要求,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6)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优生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有效控制残疾发生。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老年人残疾防治体系建设和管理。
(7)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以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保障的评估依据,实行“普惠+特惠”,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对持证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灾病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补助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残疾人,给予“五保”供养和救济。安置和照顾好残疾军人。农村65周岁以上残疾人每年享受生活补助360元,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大力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中,优先解决好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
(8)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20%的费用。
(9)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边远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政府在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中,给同级残联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在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助残一日捐”活动,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资金。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0)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大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奖励等方式,鼓励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11)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十一五”期间,市、县逐步建设示范性的公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兴建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满足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加强朔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职教中心建设,加大投入,配备相应设备,增加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服务能力。
(12)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实行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对应建未建、应改未改、改变用途、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和导盲犬应予免费携带,盲人、肢体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市级电视台开播新闻手语节目,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3)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初(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根据国家特殊教育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增加特殊教育投入,每年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不少于1%的资金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格局。3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要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市级要建设功能完善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落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进行残疾人扫盲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建立扶残助学制度,确保残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市县两级设立扶残助学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对优秀残疾人大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奖励。盲文翻译和取得手语培训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总额15%的特殊岗位津贴。
(14)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每年应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专产专营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15)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设施、充实人员,具备基本服务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加大征收力度,加强监督管理。
(16)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落实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待遇。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同级残联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每个扶贫工作队包扶2——3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力争在包扶期内使残疾人脱贫。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专项扶贫贷款政策,确保残疾人扶贫贷款到户到人。
(17)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建设市、县两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巩固残疾人文艺体育培训基地,多渠道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选拔、输送、训练、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教练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专业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训练单位要支持选派专业教练员、指导教师、技术人员从事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利用专业团体的场地、设施、技术等优势协助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专业人才。城市社区和农村要创造条件,吸纳和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集中的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城乡公共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公园、动物园、烈士陵园、旅游区(点)、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要对参观游览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陪侍人员免费,并设立明确标识。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18)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大力宣扬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活动,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活动,开展无障碍城市、残疾人工作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开展“自强模范”、“助残先进”评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19)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建设残疾人工作网络信息资源平台,建立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及组织管理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0)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充分保障残疾人参政议政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联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各级法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特别要在一些福利企业、残疾人聚集地、特教学校中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强化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保障、助残宣传等各项工作按照职责范围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22)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残疾人重点扶助项目配套资金,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等项目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重点予以解决。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并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各级人大、政协要吸收同级残联组织和优秀残疾人代表参与民主管理,拓宽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健全市县乡三级残联组织,村和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4)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执行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县以上残联按规定配备残疾人干部,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专业化,逐步建立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残疾人工作专业人员队伍。选聘好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人员待遇列入财政预算,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朔州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