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yb体育官方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6/16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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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残工委〔2020〕4号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跨部门、多领域的综合型社会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为规范开展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残工委)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残工委领导协调作用,促进新时代全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立

  (一)省政府残工委是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省政府残工委主任由省政府联系残疾人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残联理事长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委员会行文,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设在省残联,具体负责省政府残工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省残联理事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省政府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一)省政府残工委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残疾人工作。

  (二)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职责:承担省政府残工委日常工作;承办省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组织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开展工作培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理论和实践研究,编制残疾人事业规划,推动残疾人事业规划实施,开展规划监测评估工作;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残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计划和议事日程,完成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与残工委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

  (二)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提出并报省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同意,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有关委员参加。

  (三)专题会议:研究残疾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四)联络员会议: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听取意见,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会议由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四、调研督办通报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就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事业规划实施情况、残疾人民生重大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由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加强对全省残疾人事业规划实施情况督办监测评估。由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开展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及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经省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政府。

  (三)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与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提供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五、其他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残工委会议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以及省政府残工委领导作出的指示批示,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地方,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残工委秘书处做好督促工作,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

  (二)各成员单位制定出台有关涉及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配套实施方案、重大行动计划,须征求省政府残工委意见。

  (三)以省政府残工委名义开展的自强与助残先进表彰活动,须经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初审,按照表彰活动组织程序报省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四)建立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残工委报告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汇总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发布日期:2021/6/16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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